{{ $t('FEZ002') }} 學務處衛生組|
一、依嘉義區監理所109年4月1日電話傳真單辦理。
二、交通部防疫會議指示,自109年4月1日起轄管大眾運輸,全面量體溫、戴口罩,體溫過高不提供載運服務。(額溫37.5°C、耳溫38°C以上)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4月3日宣佈,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應全面戴口罩,若民眾沒有戴口罩,將會予以勸導,若勸導不聽,將會以「傳染病防治法」予以3, 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若有擾亂行為,將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處分。
四、有關大眾運輸防疫相關法規,整理如下(詳附件):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規定,體溫異常者,不得搭乘大眾運輸,或進入服務區、營業處所等人潮聚集空間,違反者可依同法第67條規定處罰6萬至30萬罰鍰。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可處3, 000元至1萬5,000元罰鍰。
五、本處配合中央防疫升級,自4月1日起實施未戴口罩者不得搭車措施,請貴校向學生宣導乘車配戴口罩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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