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北興國中|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1日臺教技(一)字第1090057981E號函辦理。
二、相關修正條文如下,請參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指專任合格教師,不包括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
第七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薪給,指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所定待遇,包括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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