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北興國中|
一、依據本府109年6月17日府交行字第10923047241號函暨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辦理。
二、本公告自109年6月19日起生效,本府109年3月26日府交行字第10923023322號公告同日起廢止。
三、如於所公告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區域有發現違規情事,請劃設該區域之主管機關(單位)應自行負管理責任(如現場制止、違規蒐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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