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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86年3月28日台(86)人(一)字第86030517號函、86年6月5日台(86)人(一)字第86054323號函、88年10月6日台(88)人(一)字第88111715號書函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88年9月13日八八教中(人)字第88530297號書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旨揭函釋分別因規範教師會不可指派擔任行政工作之教師擔任教評會之教師會代表、留職停薪等人員不宜被選(推)舉為教評會委員或後補委員、衡酌教評會決議比例依校務會議予以提高、及教評會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包括教師會代表等事由,未合現行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函釋,應予停止適用。

二、上開停止適用函釋要旨簡述如下:
(一)教育部86年3月28日台(86)人(一)字第86030517號函: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教師會代表,教師會不可指派擔任行政工作之教師參加。
(二)教育部86年6月5日台(86)人(一)字第86054323號函:教評會委員之限制疑義(留職停薪、長期受訓進修人員及公務借調人員,因該等人員未實際在校任教、服務,不宜被選推舉為教評會委員或候補委員。
(三)教育部88年10月6日台(88)人(一)字第88111715號書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校務會議討論訂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時,可否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之決議通過比例予以提高疑義。
(四)教育部中部辦公室88年9月13日八八教中(人)字第88530297號書函:教師評審委員會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包括教師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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