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北興國中|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 月28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8502B號令修正發布。
二、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3條:增訂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配合現行教師法規定,修正經依法解聘、不續聘,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增訂教師留職停薪借調公立學校教師之考核方式。
(二)第5條:條增訂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之情形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增訂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第6條:配合教師法及防制準則規定,修正教師平時考核之記大過、記過及申誡規定明定教師隱匿或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轉學等情形,予以記大過、記過;並增訂懲處因訴願、行政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處者,其懲處權之行期間起算時點。
(四)第9條:增訂考核會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之運作;明定選舉與被選舉資格規定。
(五)第10條:訂考核會委員迴避之人數計算。
(六)第14條:修正先行發布之獎勵令提交考核會確認之時限,並增訂救濟規定。
(七)第15條:避免主管機關過度干預學校之考核結果,落實適法性之監督意旨,修正文字。
(八)第19條:明定考核會執行委員職務之課務安排。
(九)第21條:修正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公立學校教師之考核方式; 配合現行教師法有關終局停聘及暫時停聘之規定,修正停聘教師經復聘得辦理另予成績考核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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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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