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第5項於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於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1案。
二、查旨揭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該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嘉義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13點,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之,爰代理教師亦適用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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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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