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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年8月25日局肆字第22514號函等11則函釋,及其他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該總處相關函釋已納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內容或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

{{ $t('FEZ002') }} 人事室|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年8月25日局肆字第22514號函等11則函釋,及其他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該總處相關函釋已納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內容或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
二、配合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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