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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第5點,並自112年5月25日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第5點,並自112年5月25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4點:原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鑒於國人對於週休二日已成習慣,倘因過多連假補班調整,恐將影響其生活作息規劃。惟考量民族掃墓節為國人慎終追遠之重要節日,仍應有必要維持調整放假,爰修正規定為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二、第5點:修正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原則如下:
(一)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之調整放假日為星期一者,於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星期五者,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及春節連假,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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