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北興國中|
一、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及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服勤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均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關服勤、加班補休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如下:
(一)原人事局79年6月2日七十九局叁字第20732號函等16則函釋(詳如附件「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及其他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上開所列法規未合部分,自112年9月5日停止適用。
(二)有關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加班補休得否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疑義,如加班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應依保障法第23條及支給辦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加班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人事局95年12月12日局考字第0950032962號書函辦理,且依停止適用前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其補休期限為1年,爰上開原人事局95年12月12日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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