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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公務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自11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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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公務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性別平等訓練計畫」,自113年1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計畫名稱:性別平等訓練內容涵括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性別主流化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等內涵,爰修正本計畫名稱。第1點:為積極提升各機關人員性別敏感度,落實尊重並維護不同性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民眾之權益,爰擴大性別平等訓練實施範圍。
二、第2點:實施機關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立學校,擴大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等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三、第3點:實施對象由政務人員、一般公務人員擴大至各機關自僱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專任人員、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駕駛)。
四、第5點:引導各機關以多元形式辦理訓練。
五、第6點:明定將各學習資源整合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並修正性別平等基礎及進階課程內容分類表之課程分類及課程內容。
六、第7點:明定政務人員每年至少應受2小時以上訓練時數,並得以課程訓練或參加性別平等相關會議方式辦理,並增訂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每年應接受6小時以上之進階課程訓練,包含2小時以上之性騷擾防治課程。
七、第8點:明定各機關自行管考人員訓練情形及督導所屬機關辦理訓練。
八、第10點:加強各機關開辦相關課程宜邀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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