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北興國中|
一、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3年1月日生效。
二、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280日分娩或滿181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並基於立法院於103年修正公保法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之附帶決議,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數額相同,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刪除現行限制欄一 、 (二)規定限制欄一、(三)之次序配合變更為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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