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嘉義市立北興國中

公告事項

國教署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規定。

{{ $t('FEZ001') }} 輔導室輔導組

{{ $t('FEZ002') }} 市立北興國中|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155127號函辦理。

二、相關說明如下:

()請各校確實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之規定,辦理不適任人員通報事宜,惟前開資料庫尚在建置,請各校先檢附相關書面佐證資料報府,俟該資料庫建置完畢,另函通知各校。

()建議學校即便以密件公文傳遞時,仍不宜在公文揭露被害人姓名, 例如:「王○美、劉○明」,應以甲女、乙生等代號為之,或是警察單位所編的號碼表示。

()當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即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爰上,通報義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1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立即向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人員通報,方式包括:「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或「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通報權責人員」等;且無授權通報義務主體斟酌情事而為通報與否之裁量空間,即無以「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請加強學生情感教育及性教育之課程教學及教育宣導,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