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北興國中|
一、依據勞動部109年3月17日勞動條4字第1090130247號函辦
理。
二、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
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
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
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
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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