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北興國中|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18072號函辦理。
二、推薦單位及名額:國中、國小及幼兒園(含國立嘉義大學附小、附幼),校內10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符合推薦標準及對象,每校(園)得推薦1至2名。
三、請各校(園)以公開方式辦理甄選作業,被推薦人依計畫附表詳實填寫,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經校內核章後,由學校連同甄選資料(含會議紀錄)於期限前函報本府初選。
四、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及相關資料列入備查資料不另退還。
五、各校(園)被推薦當選者,如未經公開方式甄選或資料不實,經查屬實者,除撤回獎狀及獎座外,相關人員視情節予以議處。
六、獎勵:
(一)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決選獲得錄取者,核予記功1次。
(二)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決選未獲得錄取者,核予嘉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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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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