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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須否經服務學校同意(許可)疑義

{{ $t('FEZ002') }} 市立北興國中|

一、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等規範,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二、參酌銓敘部97年12月5日部法一字第0972999055號函意旨,考量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與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性質相似,為維護教師結社之基本權利,並尊重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自主運作空間,爰「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教師工會與各級教師會以及被選任為理、監事,免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
三、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是否須報經服務學校許可一節,經轉准銓敘部110年1月26日部法一字第1105317884號書函及同年2月2日部法一字第1105321271號書函略以,考量公務人員協會與教師組織之產(職)業工會性質相似,又各級教師會係為維護教師權益和專業尊嚴並協助解決教育問題,為適度維護教師憲定結社權並避免干涉教師團體組織及運作,渠等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免經服務學校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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