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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轉知行政院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自110年7月1日起同步實施

{{ $t('FEZ002') }} 人事室|

為落實前開政策,自110年7月1日起,依「軍人保險條例」第16條之1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等規定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有案之被保險人,由保險承保機關(構)按其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20%計算加發金額,併同保險育嬰留停津貼同時發給;又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如於110年6月30日以前而請領期間跨越110年7月1日者,自7月1日以後之日數,得依上開計算方式加發金額。至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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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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