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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10年11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054057641號令修正發布

{{ $t('FEZ002') }} 人事室|

修正要點如下:
1.修正肺臟半失能標準,將 4-6 號失能標準,刪除「需施行永久性氣切」之規定。
2.增訂「眼臉機能障礙」、「精神障礙或智能減退」、「頭或臉部缺損」及「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等失能種類,需檢附相關佐參資料。
3.將「殘缺」用字,修正為「缺損」之中性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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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12-03|

{{ $t('FEZ005') }}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