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修正「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二、修正要點如下:
(一)第4點: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0月9日局企字第0960063810號函以,各機關學校不宜派遣工友(含技工、駕駛)出國考察,爰刪除技工(司機)、工友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權責劃分之規定。
(二)第5點:為配合本府主計處預算編製作業需要,增訂有關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出國工作計畫案件,應組成審查小組先期審查;該小組性質為臨時編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三)第6點:為辦理先期審查,因公出國工作計畫應符合本點所訂原則、年度施政計畫及市政發展需要外,增訂須經審查小組審核,陳報市長核定之行政程序。
(四)第20點:配合市府組織修編,單位名稱修正(企劃處改為智慧科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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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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