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重點如下:
一、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二、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2-16|
{{ $t('FEZ005') }}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