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市立北興國中|
一、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79條規定:「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或管理單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審核後決定之」。
二、有關賠償方法及賠償金額計算方式為:
(一)遺失或毀損動產未達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者:
1、毀損動產可修復使用者,由經管人或使用人負責修復並負擔費用。
2、另毀損動產無法修復或遺失時,得以原財產購置日期以後出廠之同廠牌、同規格且性能相當產品抵充,或以該動產原購置價格(市價如高於原購置價格時以市價計算)減折舊後殘值作為賠償金額,其計算方式為:
賠償金額=原購置價格(或市價)-折舊,折舊=原購置價格(或市價)×已使用年數÷(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耐用年限+1),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不滿1月者以1個月計算。
(二)遺失或毀損動產逾財物標準分類耐用年限或奉准報廢動產有處理價值,於尚未出售前遺失或毀損者其賠償金額計算方式為:
賠償金額=原購置價格(或市價)÷(已使用年數+1),已使用年數計算至月,不滿1月者以1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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