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行政院函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該院相關函釋,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
二、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核示事項一、84年4月20日台84人政給字第05212號函、91年11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35251號函(如附件)及該院歷次函釋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均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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