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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轉知自112年1月1日起,本市所屬公立學校(含幼兒園)教師之補休期限由1年延長為2年

{{ $t('FEZ002') }} 人事室|

本市所屬公立學校(含幼兒園)教師各項補休期限市府同意比照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及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補充規定,教師各項補休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改為2年,遷調人員於原學校未修畢之補休,得於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惟各項補休要件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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