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適用對象1案。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既不適用該法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公務員兼任公股財團法人、民營事業機構相關職務之規定,自亦不適用旨揭規定。
三、市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另案訂定規範前,得準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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