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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轉知銓敘部112年5月1日部法三字第11255685691號令釋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敘敘部民國112年5月1日部法三字第11255685691號令釋,現職公務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新考試)錄取分配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實施訓練,經權責機關查明符合「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規定情形,得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不受原考試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並以一次為限,原服務機關就該函商應優先考量。
二、前述人員於原考試之限制轉調期間內,得再轉調之機關範圍,以先行派代送審所任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原考試限制轉調範圍內之機關為限。另渠等訓練期滿取得新考試及格資格後,得改以新考試銓敘審定,如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所定情形,應依該條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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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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