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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轉知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訂定發布「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 $t('FEZ002') }} 市立北興國中|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956A號令訂定發布,其要點如下:
第1條: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2條: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第3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公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方式。
第4條:公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之規定。 
第5條:公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規定。
第6條:公立學校教師不得申請介聘之情形。
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聯合介聘之方式。
第8條:教師介聘之科、類別及優先介聘之規定。
第9條:教師申請介聘之處理方式。
第10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得不予聘任之情形。
第11條: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無故未報到或放棄介聘之處理規定。
第12條: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輔導教師介聘之處理規定。
第13條:持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經公開甄選進用之教師,其申請介聘至一般地區學校,應具備之資格。
第1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介聘應予更正或重行辦理之規定。 
第15條:公立幼兒園教師介聘之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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