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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立北興國中

公告事項

有關111學年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同仁於112年3月22日前提出申請

{{ $t('FEZ002') }} 人事室|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二、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五、檢驗證件:填具申請表繳驗戶籍資料子女初次申領或首次於本校申請者)、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內容須含收費項目』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以示負責。轉帳、信用卡或其他方式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以利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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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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